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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私募股权产品风险引关注

发布时间:2020-03-26 17:46:30 阅读: 来源:榨汁机厂家

编者按

近期,某银行员工私售私募产品案件引发监管部门调查和社会广发关注。

类似案件还有,前深发展员工违规销售巨亏案、中信银行员工非法集资等。在这些案例中,投资者一致地表示:“产品是通过大堂客户经理推荐购买的,在行签的合同、打的款,购买产品的时候,理财经理说肯定会保证收益。”而当产品风险暴露时,投资者才恍然发现这些繁杂的PE产品陷阱多多,甚至只是“野鸡”产品,用银行的话说是“与银行丝毫没有关系”。那么,在银行投资私募股权或者信托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什么呢?

私售调查

记者日前以理财投资人的身份走访了广州市内部分银行网点,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在推年底吸存的短期理财产品,此外还有不少银行客户经理向记者大力推荐相关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但并未碰上私售的私募产品。当记者询问希望投资股权类的理财时,基本上绝大部分的银行工作人员都会要求核查记者在银行的资产级别和风险级别,以推荐相匹配的银行产品。

针对银行员工私售高风险股权投资理财产品的事件,有理财经理坦承,在网点私自销售还是比较难发现。“有时候理财经理和客户在房间内,负责人很难知道他在说什么内容。”但不少银行理财经理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偶尔一两单私售或许难以发现,但大额大量,涉及面又广的私售产品,肯定会被银行风险监控发现的。

“这种同一个理财经理的客户多人次频繁大笔资金向同一个账户打款,很明显是一个风险点,平时50万以上的转账都要经过几道关卡检查,支行会计、风控员和支行行长肯定能发现并且需要去核查的。”某家近期出现过风险案件的股份制银行市内支行网点负责人表示。

在今年的多个案件中,面对投资者的质疑,银行毫无例外地一致将责任推给了违规员工和合同第三方机构,进而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私售的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就是一个骗局。“这些就是诈骗团伙注册成立的私募公司来募集资金,再由银行员工偷借银行的权威性身份来销售诈骗。如日前的华夏银行”中鼎财富一号“今年11月26日到期,可目前到期的投资者本金都尚未拿到,预期四期1个多亿资金也无法按期兑付。”某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指出。

“事实上,私售现象还是很少的,因为这在各家行都是禁止的,不允许员工干这种事。而且员工为了自身长远的发展与长远的利益,一般也不会干出这种事情。 一旦出现问题,这个理财经理就永远翻不了身。”调查中,某股份制银行一位资深理财师表示,一般而言银行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总行统一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找理财经理代销,都是禁止的行为。银行发售的产品虽然也是非保本的,但相对来说安全性比较高。

频繁私售现象易被监控

深度分析

影子银行风险开始暴露

其实,今年以来这类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巨亏案频发,背后反映的还是“影子银行”中的PE乱象。根据中国信托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中国65家信托企业共计持有6.3万亿元人民币的总资产,大约是中国GDP的13%,与2010年第一季度相比增长了3倍。尽管信托企业也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由于其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因此不受利率管制。因此,信托、私募产品的收益率往往大幅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在这些投资中,有34%的资金流向了资本市场。由于大量信托资金与房地产和基建投资高度相关,因此经济下行也对信托行业的资产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冲击。

“当潮水退去,谁在裸泳就看得一清二楚。”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这种银行员工私自买卖第三方理财产品、私自募资、挪用的行为事实上一直存在,但在市场繁荣,投资回报能够通过持有转让来维持时,一直没有爆发出来。在整个流动性收紧下降,金融信贷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不少项目后续资金出问题,项目自然而然不能兑付,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很多股权投资类产品是由社会上非金融机构,例如某某投资公司发行的,但是监管层面并未把这些投资公司作为金融类的机构进行监管。这类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往往对所投项目没有足够的风险审核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在所谓的影子银行体系中,这类机构所产生的风险也最大。

“有些股权投资类机构甚至不需要相应这方面的资质审批就能够成立,不能排除有些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实际上,若是真正的股权投资类产品,其发行范围就有严格的规定,绝对不能面向中小投资者。”

观点访谈

私售乱象银行有

风险监管责任

南方日报:今年以来的这些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内控问题有多大,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监管部门负责人:今年以来频繁的案件显示,银行本身对员工的约束力在下降。我认为在这些事件中,银行肯定存在责任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银行的名义和场所来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银行对此行为存在监管的责任。我观察到目前不少案件中银行急于撇清关系的做法是不对的,这完全是存在风险监管责任的。

此外,出现这种银行风险、声誉问题的时候,外部监管部门要成立事件反应中心,对银行进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不审慎行为处罚。购买人可以向银行和销售个人追究法律责任。此外,银行也应该通过法律向利用银行声誉的员工追诉。

陆磊:我认为,按道理,银行通过内部监控完全是能够看到发行风险的,这属于银行内控中的操作风险问题。银行绝对没有理由一点责任都没有。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全面风险防范意识,包括资产价格、员工操作风险等,这是能够预防的。

投资提醒

私募产品大部分由私人银行销售

种类繁多的投资产品让人眼花缭乱,一些产品所标榜的高预期收益率时刻抓挠着投资者的心,然而投资产品所蕴含的风险却时刻警示着投资者。私募股权、股权信托投资这种产品的风险相对较大,据预测,这种产品发行的总成本估计要15%—25%之间,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未上市公司的上市可能性。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理财师朱友嘉指出,这种产品一般年平均收益在10%左右,但起点金额高、时间长、风险较大,投资者需格外留意。

朱友嘉提醒投资人,购买产品时首先需仔细认清是否银行发售,首先要看清购买申请书或协议或合同上,是否有银行的业务章。不能只凭在银行理财室签约,然后把钱划去其他银行。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产品虽然也不保证收益,但是产品总体上来说设计会更为安全。“我一直向客户强调,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产品要谨慎;要了解产品的投资方向、企业经营情况、抵押条款。我建议投资者对一些不熟悉、没把握的产品要谨慎。

“很显然投资理财不是储蓄,银行需要提示风险,卖者有责,但买者也要自控。”郭田勇表示,股权投资类产品收益率比较高,但风险比较大,一般商业银行不大可能销售这类产品。即便有的银行代销这类产品,也是通过其私人银行部进行,对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的高净值客户进行销售,而对一般的银行理财客户是不予销售的。若是银行销售的产品,其内部一定有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而这些都会反映在银行和客户签署的协议上,对投资者而言,一定要把协议看清楚。

此外,普益财富研究员也指出,投资者购买时应该关注产品具备哪些风险控制措施,通过产品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降低产品所对应的风险。比如,融资性投资产品通常会有担保、抵押/质押、回购等措施;证券投资类产品可能会设计成分层形式,优先级别投资者将获得固定收益型回报;境外投资产品通常会进行货币掉期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部分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收益型产品则是以银行信用来保障产品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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