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材料
融360整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际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或贷款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提供下述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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